上海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有效期自9月1日起。
《办法》中详细罗列了八大类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包括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等五大行业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两大类。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具体实践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即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其中,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具体包括: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支付给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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